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法-2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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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光祥即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原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刪除如附件「組織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准予新增附件「組織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 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 員會之董事長,原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4年1 月15日北市勞資字第1146002421號函、法人登記聲請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2月12日北市勞資字第1136117740號函、原組織章程、變更後組織章程、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大同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9屆第2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暨委託書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刪除原組織章程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至第12條如附件「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及變更後組織章程新增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8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係與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相關,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變更,經核非屬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無涉,乃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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