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法-24-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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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林國黛即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 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67年8月3日北市教四字第三一二八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8月14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01268號法人登記證書(本院卷第39頁)。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第十二屆董事會113年11月25日113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4年1月3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237751號函同意,變更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李克竣教育文化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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