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法-26-2025021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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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詹仁道即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因不再獲得 捐助致無法繼續基金會運行,經民國114年1月10日董事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以民國114年2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140005514號函准予解散在案,並選任聲請人詹仁道為清算人,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教育部114年2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140005514號函、捐助章程、董事名冊、114年1月10日、114年2月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14年5月5、6、7日報紙公告、清算人印鑑式,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