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法-33-2025030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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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選能即財團法人符世亨先生獎學基金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符世亨先生獎學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符世亨先生獎學基金會因每 年衍生之銀行利息不足以支應一個獎學金名額,各董事認為基金會不再有獨立運作之需要,經民國113年10月18日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李選能為清算人,且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24039號函廢止設立許可登記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24039號函、董事名冊、113年10月18日、114年2月18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目錄、114年2月7、8、9日報紙公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