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法-35-2025031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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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匡毅即社團法人台灣啟夢教育諮詢協會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啟夢教育諮詢協會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經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4年2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30052992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 之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亦記載於證物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並檢附內政部114年2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30052992號函、清算人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法人登記證書、第1屆董(理)監事名冊、113年11月20日召開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表、113年12月7日召開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紀錄及簽到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資料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