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法-6-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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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鍾張培士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裁判日期欄「113年1月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4年1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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