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法-7-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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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馮俊益即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之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 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消防處於民國86年2月20日八六消救字第86091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4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9冊第61頁第2717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3年11月14日召開第12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章程准予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內政部113年12月4日內授 消字第1131605962號函、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管理、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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