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法-9-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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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丁志勇即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丁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 第九條之一、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 上師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 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第9條之1、第15條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12月26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117953號函、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第12屆113年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僅係增訂章程修訂日期,則與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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