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消債更-76-202503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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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婉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末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為調查聲請人之所得、補 助及津貼、必要費用支出、有無商業保險等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函文命其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上開通知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5頁),然聲請人未遵期提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收入、支出等狀況,因本院認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並命聲請人於114年2月25日到庭說明,惟聲請人亦未到場,此有報到單及調查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1頁、第223頁),是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