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消債清-23-20250313-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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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于雯(原名:洪育慈) 代 理 人 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洪于雯( 原名:洪育慈、洪月慈)」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于雯(原名:洪育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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