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消債清-25-2025033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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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辰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閔傑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未 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自 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7日、113年12月30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現任職公司最近每月平均收入金額、薪資證明文件並重新提出更生方案,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6日陳明無法於期限內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聲請更生轉清算程序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卷第189頁)。是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所定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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