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4-消債聲-10-2025022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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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宇穜(原姓名:范嫦裏、范綉婷) 代 理 人 楊政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范宇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5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