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消債聲-11-2025020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碩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碩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0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