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消債聲-16-2025021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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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童玉琳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莊涵予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童玉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