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消債聲-2-2025012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黃一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職 權免責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許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債務人張建江(原名張建忠)之債權人 ,前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債務人以其已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免責為由聲明異議,惟並未接獲該免責事件之通知,為明瞭解債務人是否有隱匿財產情事,而有閱覽該免責事件之必要等語,並提出100年10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9776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及民事聲明異議狀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前開免責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據以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