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消債聲-23-202503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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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孔祥國 代 理 人 鍾欣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孔祥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4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卷、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清算事件卷、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清算事件卷、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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