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消債聲-25-202503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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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瑞德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婷雅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瑞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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