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消債聲-25-202503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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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瑞德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婷雅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瑞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8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