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4-消債補-13-20250305-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 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9頁),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與上開規定不符,故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另聲請人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併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通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提下列資料 到院,以憑辦理,逾期未補正,則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規定,駁回其聲請。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  ㈡大埔街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 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三、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不扣除 」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 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0之汽車1輛,請提出該車之照片及 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並說明是否有擔保借款?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 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聲請人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數額,聲請人應提出各項各人生活必要支出(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 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保險契約:  ㈠聲請人有無其他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1年10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併提出。  ㈢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