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消債補-29-20250205-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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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文菁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 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另 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心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應說明目前居住於何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 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該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㈡若該址非戶籍地,則戶籍地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 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同之原因? 三、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2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以「不扣 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並應提出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若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 切結書(應提出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並說明該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得出。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2年1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 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 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現在支出狀況。並應分項表列現在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自112年1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 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保險契約:  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2年1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 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 併提出。  ㈣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七、應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新臺幣)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各債權之種類、原因 姓名(或名稱): 地址: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是,□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 債務之種類: 債務之發生原因: 八、聲請人自109年迄今有無經營任何事業?若有,應說明下列 事項:  ㈠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  ㈡聲請人於該公司擔任何職務?  ㈢該公司自109年迄今,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 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廢止或停業期間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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