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監宣-128-20250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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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住○○市○○區○○街○○○○○巷○弄○○○ 號,本件應專屬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