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監宣-17-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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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賀萍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郭萬益 關 係 人 郭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萬益為監護宣告,而郭萬益之住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此觀諸聲請狀上之記載即明,並有郭萬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至聲請狀所載郭萬益「現昏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中」,然此地並非郭萬益之居所地,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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