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監宣-25-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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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莊雅傑 非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張岑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素眞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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