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監宣-26-202502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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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所欲處分不動產清單,倘有未提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請一併提出。 三、釋明本件有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四、提出受監護人每月醫療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費用之單據, 並製作明細表。 五、提出受監護人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 系爭不動產之處分之價金匯付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