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監宣-31-202503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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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對乙O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乙OO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監護宣告程序進 行中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