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監宣-82-202502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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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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