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監宣-84-202502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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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 ,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