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簡上-74-202502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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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陳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3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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