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簡上-74-20250326-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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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陳建霖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林敬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71號判決 提起上訴,併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同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開二裁定均已於114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而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救字卷第11頁、本院卷第3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 、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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