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簡聲抗-2-20250226-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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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莊慧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97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 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 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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