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4-聲再-7-2025020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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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李冠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 第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上開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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