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聲-129-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涵憶 相 對 人 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柏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臺北市○○區○○ 路0000號)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對相對人 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清償借款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7月27日邀同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李政憲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0年10月4日借款100萬元及400萬元、112年11月10日借款300萬元,借款共計1,100萬元整。詎料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自113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查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李政憲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目前尚積欠本金6,426,52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其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今有6,426,525元整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行使債權,亟待對相對人進行提起訴訟等求償程序。惟相對人之負責人李政憲已死亡,相對人無其他董事,為使伊能順利起訴請求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 、變更借據契約、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相對人唯一董事與股東李政憲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若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清償借款,相對人確無人得以代表應訴,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爰審酌李柏葳為相對人原董事李政憲之長子,其就兩造間借款關係亦應知悉,且尚查無有何不利於當事人之情事,是本院認選任李柏葳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清償借款之特別代理人,堪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