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認可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聲-135-2025032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民泰 相 對 人 鄭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1頁第30行「612萬5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1萬6, 054元」;第1頁第31行「28萬8,3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88 萬3,840元」;第2頁第5行「2,822萬8198元」、「6,120,598元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4,019萬8,441元」、「8,716,054元 」;第2頁第6行「28,228,1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198,4 4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