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4-聲-14-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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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簡妤真 代 理 人 林家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49萬元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122472號清償債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 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律扶助法67條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27784號債權憑 證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224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已查封聲請人名下之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系爭執行事件如繼續進行,經查封之不動產拍賣後,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並准予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具之保證書以代擔保等語。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且聲請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號案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予准許。又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為新臺幣(下同)5,341萬5,3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價後為1,130萬2,820元,有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可佐(見執行卷,未編頁碼),則相對人因停止前揭強制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應係其未能執行系爭不動產即時受償所致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另上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2月,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當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348萬5,036元【計算式:11,302,820元×5%×(6+2/12)=3,485,0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349萬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又聲請人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故前揭擔保金得以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代之,併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531萬4,248元 81年4月6日 113年12月25日 (32+264/365) 11% 1,912萬8,963.27元 2 違約金 531萬4,248元 81年6月23日 81年12月22日 (183/365) 10% 26萬6,440.38元 3 違約金 531萬4,248元 81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5日 (32+3/365) 20% 3,401萬9,922.95元 小計 5,341萬5,326.6元 合計 5,341萬5,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