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裁判費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聲-16-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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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諄臻 上列聲請人就11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 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113年度重訴字第7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係於民國113年8月1日經裁定駁回在案,而該事件既經駁回而終結,即無從再為撤回,是經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