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聲-18-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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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廣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國婕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