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聲-22-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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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晃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志軒、徐寶玉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398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85號給付款項事件於民國113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規定。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並有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可參。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85號給付款 項事件之被告,為上訴而需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原告陳述內容,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上揭事件確有於113年12月17日行言詞辯論,且聲請人所 陳堪認其釋明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