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聲-38-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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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好眠呼吸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文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相 對 人 李京威 駱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4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四四號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7頁相關記載,與代理人印象有所出入,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