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聲-46-202503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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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林鴻南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5號履行協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34年3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4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未據繳 納裁判費1,500元,抗告並不合法,但可以補正。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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