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聲-58-20250210-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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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劉靜嬌 相 對 人 陳慧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19至20行記載「本院認聲請人 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1,543,000元為適當」,應予更正為「本 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888,068元為適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