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聲-58-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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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劉靜嬌 相 對 人 陳慧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19至20行記載「本院認聲請人 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1,543,000元為適當」,應予更正為「本 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以888,068元為適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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