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聲-98-2025032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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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士瑜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240 號李明黎即馬來西亞商富 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閱 覽卷宗,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3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是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