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衛-1-20250226-1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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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按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