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補-1-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婉柔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明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54,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