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補-10-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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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吳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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