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補-101-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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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 被 告 顧大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8,77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38,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4,282元,及自被告負遲延責任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利息起算日後,原告於113年11月6日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陳報被告受領不當得利日期、金額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等如附表所示(見司促字卷第45-46頁)。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本金11,804,28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起息日計算至113年10月21日止之法定利息。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448,772元(見本院卷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提 書狀繕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告受領不當得利日期 受領金額 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 1 101年11月28日 3,000,000元 108年10月23日 2 104年12月9日 2,150,000元 108年10月23日 3 107年7月31日 1,942,564元 108年10月23日 4 108年8月31日 850,000元 108年10月23日 5 109年2月29日 1,000,000元 109年2月29日 6 110年10月26日 2,861,718元 110年10月26日 合 計 11,804,282元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