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補-102-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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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彥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光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2萬8,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384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2,8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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