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補-103-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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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張博智 被 告 黃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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