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補-104-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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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萬4,0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