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補-108-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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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和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0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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