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補-11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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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英禹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6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875元 【計算式:本金740,921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3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6計算之利息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為754,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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