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補-112-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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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朱叔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楊澤世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7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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